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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环保规范性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 烟台市环保规范性文件烟台市实施《烟台市市区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通知
作者: 日期:2018-03-29 17:03:03 浏览量:4077
一、明确规划目标
国家对环保模范城市“一控双达标”的要求是:1999年,实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排放二氧化硫的各类污染源要实现达标排放,环境空气功能区中的二氧化硫浓度要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000年排放标准以内,环境空气功能区中的二氧化硫浓度达到相应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并使环境空气质量得到不断改善。
二、突出重点,认真抓好落实
1、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原材料能源消耗低、无污染或轻污染、效益好的产业和产品,逐渐淘汰消耗高、污染中、效益差、工艺技术落后的产品。
2、大力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减少污染点源和二氧化碳、烟尘排放量。
3、自1999年7月1日起,所有经营和燃煤单位必须经营、燃用含硫量小于1.0%、灰份小于15%的煤炭。在芝罘区大力推行使用含硫量小于0.6%、灰份小于15%的煤炭。
4、加快引进渤海天然气工程建设,替代管道煤气;1吨/时以下的各种燃煤锅炉、茶水炉、浴用炉、饮食大灶1999年8月1日以前全部改用气、油、电等清洁能源;非居民家庭取暖的各种燃煤土炉一律禁止使用。
5、凡超标排放空气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限期完成治理任务;新建项目要和合理布局,凡二氧化硫容量已经饱和的区域,禁止新上有二氧化硫污染的项目。
6、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二氧化硫防治规划任务完成。
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烟台市市区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进一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市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