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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环保规范性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 烟台市环保规范性文件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节能降耗,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6】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市区内一切单位新上(含改建、扩建)2t/h以下(不含2t/h,下同)的各种锅炉和茶水炉,必须使用气、油、电、型煤等清洁能源;新上的大灶,必须使用气、油、电等清洁能源。
二、本通告发布前已安装使用2t/h以下燃用原煤的各种锅炉和茶水炉,必须限期改用气、油、电、型煤等清洁能源;燃煤大灶一律限期改用气、油、电等清洁能源。
市区内商城、体育馆(场)、火车站、港站、汽车站、民航站、旅游接待单位周围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视线内的用户,必须按本条规定限于
市区其他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条规定,限于
三、市区内居民现有锅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开始改用型煤或气、油、电清洁能源。限于
四、市区2t/h以上燃用原煤锅炉,限于
五、全市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区范围内自
六、进入我市销售和经营的各种锅炉必须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禁止一切单位销售和使用含硫量大于1.5%和灰份高于27%的各种煤炭。物资部门要发挥煤炭经营主渠道作用,积极搞好固硫型煤的生产和推广工作,按型煤加工标准生产各种型煤,保证供应。
八、自
九、市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经济贸易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城建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燃用和经营原煤的监督管理,违反本通告的,应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