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进入以下区域或路段禁止鸣喇叭: 芝罘区:滨海路以西,西炮台南路以东,芝罘屯路、北马路、海岸路以南,环山路、通世路、红旗路以北的区域及以上道路; 福山区:河滨路、县府街、南苑街; 牟平区:工商大街、正阳街、通海路、西关路; 莱山区:滨海路、迎春大街北段; 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衡山路、长江路、五指山路、黄河路。 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市区使用宣传车进行广播。 三、严禁非法安装警报器,经批准安装警报器的车辆,非执行重大或特别紧急任务,不准在市区使用警报器。 四、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使用喇叭时,音量必须控制在105分贝以内,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三次。不准使用喇叭唤人。 五、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整车噪声符合国家《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GB1495-79)的要求,否则,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机动车辆报废的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事项强制报废。 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市环境监测站将组成联合执法队,对市区在行车辆进行噪声抽检,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季冬船舶、铁路机车进入市区,产生的噪声,分别由港务监督机构和铁路部门按烟台市区噪声功能区划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九、对违犯本通告的,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将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