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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环保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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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538”和“CCP”两个环保目标责任制工程的实施,我市相继建成了一大批污染防治设施。充分发挥这些污染防治设施的作用,对于控制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由于我市部分单位环保意识淡薄,擅自停置和弃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现象十分严重,致使许多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对此,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制止。根据有关环保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九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台市辖区内所有拥有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和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拥有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1、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指标;2、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污染物的数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或者其它活动中所排放的污染物数量;3、对污染物采取间隙处理排放的企业,要遵守明确的排放时间、严格按规定时间排放,禁止偷排、滥排;4、企业的专职、兼职设施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拥有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向环保部门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申报表》。水污染防治设施于每月5日申报,其他设施于每年元月5日前申报;污染防治设施凡需暂停运转、拆除、闲置、改造以及改变排放方式和去向等情况,必须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提前报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必须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报经环保部门批准后,纳入本单位生产管理体系;已有的污染防治设施,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要报经环保部门备案;新建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求在验收运行后一个月内完成其管理制度的上报工作。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包括:《排污申报登记表》、污染防治设施岗位责任制、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运行规程、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运行记录及化验记录等。
三、市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对在监督指导中发现下级环保部门的违反有关规定,对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不力或者处理有困难的,要依法直接进行处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监理站,必须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每项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同时要建立起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动态管理档案。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必须持证上岗。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碍检查,对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拒绝、阻挠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违法现象,环保部门必须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四、市、县(市、区)两级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