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保护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烟台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实行区划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市区划定为两类环境空气标准适用区。一类区包括:风景旅游区、国际旅游度假区;二类区包括: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二、凡是向空气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区划使用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依法服从监督管理。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符合环境空气质量区划的要求。 三、各区要按照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环境空气质量已经达标的区域,严格控制,保持稳定;未达标的,要限期达到环境空气标准适用区的各项要求。 四、市、区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区划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企事业单位产生的空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舶空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五、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将环境空气质量区划管理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并定期进行检查。对环境空气质量区划管理不力或违反区划要求的,要按照山东省环保局、人事厅《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政绩考核暂行办法》(鲁环字【1996】435号)和山东省监察厅、人事厅、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监发【1996】8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