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
“九五”期间至2010年我省环保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深入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 持续发展战略,以水、城市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同时抓好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生态 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基本目标是:
(一)到本世纪末,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主要污染物放总 量控制在省规定的指标之内;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 到有效控制,部分流域 和城市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地表水达到水域功能区划要求 ;南四湖、沂沭河流域达到国家要求的水质标 准,小清河、东平湖达到省综合治理规划确定 的水质标准,徒骇、马颊河流域基本恢复饮用水功能,胶州湾、莱州湾等近海海域水质达到 海域水功能区划规定的 标准,实现省内主要河流水体基本变清;威海、东营、日照三市空气 环境质量优于二级标准,济南、青岛、淄博力争达到二级标准,其它城市达到二级标准 (大 城市特定工业区标准另定)。
(二)到2010年,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城乡环境 体质量较“九五 ”期间有明显改善。各类水体均达到当时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城市和集镇空气环境达到二 级标准。生态环境逐步实现良性循环,环境质量与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相适应。
二、逐步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
各级政府及经济综合部门要进一步更新观念,正确处理经济与环境、当前与长远、局部与 全局利益的关系,坚定不移地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要把保护环境的 目标,包括环境容量 、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污染治理项目、资金投入纳入各级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 长期规划,使环保资金落到实处。在区域经济开 发、建设项目上实行“先评价,后建设”、 “三同步”、“三同时”,并建立起有效的管理程序;各级政府在讨论国民经济计划、社会 发展计划、建设项目时, 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加。在制订产业、投资、财政、信贷、价 格、税收、进出口等各项经济政策时,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规定,避免因决策不当对环境 造 成的重大失误。要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为,引导企业发展技术起点 高、低能耗、高效益、无污染、省污染的产业、产品和工艺,加强企业管 理,推行清洁生产 。严格限制和禁止发展消耗高、污染重的产业,建立淘汰落后工艺、产品和设备制度,定期 公布实行。建立综合决策机制,由省计委负责牵头 组织。
三、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
(一)“九五”期间,全面实施水、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总量控制,开展噪声和放射性污染 源申报登记,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这项工作走向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全面推笔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排污企业要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 报登记。环境保护部门要逐级发入区域和点源排污许可证。
(三)实行重点流域重点污染物断面总量控制。首先抓好小清河、南四湖、东平湖、沂沭河 等4个流域。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在上述流域市地行政区交界处设 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断面,制定控制指标,发放断面排污总量许可证。定期监督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各市 地都要做好辖区内重点流域重点污染物断面总 量控制工作,使之形成网络。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经济生产计划指 标同时下达,同时管理。工业主管部门在制订行业发展计划时,应体 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的要求。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协同环境保护部门搞好流域断面总量控制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 定期将 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向政府及经济综 合部门报告,并向全社会公布。
四、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
(一)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必须按 照审批权限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经批准后,再按规定的建设项 目审批程序报批。在对 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把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对重要的开发建设项目 ,要逐步实行公众听证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实行“三同时”全过程监督管理,把好项目竣工验收关。凡未经 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竣工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限内污 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 或省规定标准的,一律停产治理。未执行“三同时”或“三同时”达不到要求的,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投产和擅自投产。
(二)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期完成原已确定的限期治理项目。除此之外,对其它 所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一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按1至3年的期限下达限期治理任务。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搞好治理项目的科学论证,加快治理步伐。环境保护部门要加 强对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库,搞好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31号文件的要求,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含500 0吨)小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 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土法炼硫、炼 焦、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 等企业责令立即关闭或 取缔。对已关停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反复。对5000吨至万吨( 不含万吨)未达标排放的草浆造纸厂,要尽快研究可行的措施、办法和出路,于1997 年底完 成关停任务。对位于重点流域内环境容量压力大的地区、环境敏感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的一 些大的污染源,也要关停、限产、限排一批,由省环保局会同 省经贸委、计委提出并下达。
各级政府要安排好关停企业转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
(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和省政府制定的重点流域污染综合治理总体规划方案, 切实抓好小清河、南四湖、东平湖、沂沭河和徒骇、马颊河流域的污染综合治理。各地也要 针对当地实际情况,抓好本辖区内一些重点流域的污染综合治理。
(五)继续加强以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环境噪声为重点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保护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饮用水源,确保水质安全。积极推进城 市污水集中控制,到20 00年,全省所有地级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城市,都应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设施, 其它城区也要对城市污水进行处理。加快 城市中水设施建设,新建中水设施应当按批准的设 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竣工,现有建筑符合中水设施建设条件的,应建设中水设 施。切实抓好以治 理煤烟型污染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多种途径,开辟新的路子, 减轻大气污染。利用多种气源发展城市煤气,提高城市气化率,有计划地建设集中供热设 施 ,提高城市热化率。积极推广型煤,创建烟尘控制区,治理车辆尾气污染。采用必要的行政 、经济手段,限制高硫、高灰份煤炭开采,提高煤炭洗选能力,加 快洁净煤生产,逐步实现 城市市区民用炉灶燃用清洁煤或其它清洁燃料。到2000年,地级以上城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含 硫量大于1.5%的各种煤炭,不再审 批新上10吨以下的供暖燃煤锅炉,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 淘汰现有10吨以下的采暖和工业直接燃烧原煤锅炉。含硫量小于1%,灰份低于15%的煤种, 要 优先供应民用。在二氧化硫和酸雨控制区,新建的火电厂不能用低硫煤的,必须建设配套 的脱硫、除尘装置。要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的治理,不断提高综合治理率, 搞好生活垃圾的无 害化处理,采取措施依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减少噪声扰民。继续推行和加强城市环境综合 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五、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土 地、矿产、林业、水利、农业等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搞好水土流失地区 的综合治理,加快山 区植树造林步伐,因地制宜扩大经济林果的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 化肥、农膜等对农田和农产品的污染,推广无公 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合理开发和利用农村资 源。要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区的区划和规划,建立一批不同类型、不同特色、不同层次的自然 保护区。加强近岸海域环 境保护,保持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要加强自然灾害和污染事故的 预警工作,加大治本力度。要严格控制乡镇企业污染,把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结合 起 来,走布局相对集中、集团化、集约化发展的路子,增强污染防治能力。要按照国家要求, 搞好污染源调查,健全强化乡镇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尽快扭转乡镇 企业环境管理薄弱的局面 。
六、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
(一)加快地方环境立法步伐。根据国家已有的环境保护法律,结合山东实际,按照“注重 配套,急用先立,体现特色”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法 规,加快立法进度,建立 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重点制定《山东省经济技术 开发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行 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