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砌块
作者: 日期:2018-03-29 17:03:03 浏览量:73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砌块 |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Blocks for Architecture |
( HJ/T 207─2005 代替HBC 20-2003 2006-01-01实施)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减少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生产粘土砖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倡企业以工业废弃物如稻草、甘蔗渣、粉煤灰、煤矸石、硫石膏等生产建筑砌块,以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建筑砌块》(HBC 20-2003)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空心砌块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砌块、石膏砌块、烧结空心砌块。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建筑砌块》(HBC 20-2003)。 |
2006-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