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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当前位置: 首页> 环境标准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medical pollutants(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6—2006)
2006-01-04发布 2006-01-10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济南市环保局直属分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志、高旭光、迟智香、张建国、周蓬、徐志浩
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医院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15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疗卫生机构
从事与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监管的单位。
3.2
医疗污水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3.4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废物处置资格的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处理要求
4.1.1.1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传染病房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别收集。传染病医院(包括设传染病房的综合性医院)应设专用化粪池,进行预消毒处理。
4.1.1.2 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疗污水处理系统。
4.1.1.3 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
4.1.1.4 医疗污水不得排入GB 3838中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游泳区以及GB 3097中的一、二类海域。
4.1.2 排放要求
4.1.2.1 根据水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两类。必测项目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水环境,在日常监测过程中必须监测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污水处理系统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基本控制项目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5项。选测项目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染状况及水环境保护状况对污水排放可以选择监测的控制项目,共计4项。
4.1.2.2 必测项目必须执行。选测项目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情况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3 标准分级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必测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测项目不分级。
4.1.3.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中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游泳区之外的区域,执行一级标准。
4.1.3.2 排入GB3838Ⅳ、Ⅴ类水域或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以及排入未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3 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3.4 床位小于20床以及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污水,应当设消毒处理设施,执行四级标准。
4.1.3.5 传染病爆发期间,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应急处置措施要求。
4.1.4 标准值
4.1.4.1 医疗卫生机构水污染物排放,必测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4.1.4.2 选测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
表1 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 号 |
污 染 物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1 |
总汞 |
0.05 |
2 |
总砷 |
0.5 |
表2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