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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当前位置: 首页> 环境标准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4-2005)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ng
2005-02-26 发布 2005-05-01 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基础上制定的山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按时间分三个时段,分别执行相应标准值。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冰瑜、刘林、孔范龙、黄开、陈萍、曹曼。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等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按存栏数计)
类别 |
猪(头)(25kg以上) |
鸡(只) |
鸭、鹅 (只) |
羊 (只) |
牛(头) | ||
蛋鸡 |
肉鸡 |
成年奶牛 |
肉牛 | ||||
数量 |
≥500 |
≥15000 |
≥30000 |
≥15000 |
≥1500 |
≥100 |
≥200 |
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