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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当前位置: 首页> 环境标准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WKB3-2000代替:HJ/T 18-1996
前言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减少生活垃圾焚烧造成的二次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HJ/T18-1996《小型焚烧炉》即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此次为首次发布,于2000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焚烧炉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限值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构成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14554-93 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5086.l-5086.2-199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15555.1-15555.11-199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651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5468-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HJ/T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l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3.2 焚烧炉
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3 处理量
单位时间焚烧炉焚烧垃圾的质量。
3.4 烟气停留时间
燃烧气体从最后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等)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5 焚烧炉渣
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
3.6 热灼减率
焚烧炉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P一热灼减率,100%;
A一干燥后的原始焚烧炉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B一焚烧炉渣经600±25℃3h灼热,然后冷却至室温后的质量,g。
3.7 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一对一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8 二恶英类毒性当量(TEQ)
二恶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一四氯代二苯并一对一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恶英类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9 标准状态
烟气温度为273.16K,压强为101.325Pa时的状态。
4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
5 生活垃圾入厂要求
危险废物不得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
6 生活垃圾贮存技术要求
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垃圾应贮存于垃圾贮存入仓内部应处于负压状态,焚烧炉所需的一次风应从垃圾贮存仓抽取。垃圾贮存仓还必须附设污水收集装置,收集沥滤液和其他污水。
7 焚烧炉技术要求
7.1 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
焚烧炉技术性能要求见表1。
表1 焚烧炉技术性能的指标
项目 |
烟气出口温度℃ |
烟气停留时间s |
焚烧炉渣热灼减率% |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含量% |
指标 |
≥850 |
≥2 |
≤5 |
6-12 |
≥1000 |
≥1 |
7.2焚烧炉烟囱技术要求
7.2.1焚烧炉烟囱高度要求
焚烧炉烟囱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但不能低于表
2规定的高度。
表2 焚烧炉烟囱高度要求
处理量t/d |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m |
<100 100~300 >300 |
25 40 60 |
注:*在同一厂区内如同时有多台垃圾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处理量总和作为评判依据。
7.2.2焚烧炉烟囱周围半径20O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烟囱,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按表3规定的限值严格50%执行。
7.2.3由多台焚烧炉组成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应集中到一个烟囱排放或采用多街集合式排放。
7.2.4焚烧炉的烟囱或烟道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采样监测用平台。
7.3生活垃圾焚烧炉除尘装置必须采用袋式除尘器。
8 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排放限值
8.l焚烧炉火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3
表3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值含义 |
限值 |
l |
烟尘 |
mg/m3 |
测定均值 |
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