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家环境保护局
GB 16171-1996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苯可溶物和苯并(a)芘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非机械化炼焦炉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林格曼黑度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机械化炼焦炉和非机械化炼焦炉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烟气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非机械化炼焦炉
本标准所指的非机械化炼焦炉是:以洗精煤为原料有配煤工艺;成焦率≥70%;炉体严密、内外燃供热;烟气集中排放,焦炉烟囱高度不低于
4 技术内容
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2 排放标准
4.2.1
表1 现有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