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海水水质标准 |
Sea water quality standard |
( GB 3097-1997 代替 GB 3097-82 |
本标准规定了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水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和控制海水水质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的合理开发利用而制订。
1 海水水质的分类与标准
1.1 按照海水的用途,海水水质要求分为三类:
a.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包括盐场、食品加工、海水淡化、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
b.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
c.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1.2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和表2。
表1 海水水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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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类 |
第 二 类 |
第 三 类 | ||
悬浮物质 |
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毫克/升 |
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50毫克/升 |
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50毫克/升 | ||
色、臭、味 |
海水及海产品无异色、异臭、异味 |
海水无异色、异臭、异味 | |||
悬浮物质 |
水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 |
水面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 | |||
pH |
7.5~8.4 |
7.3~8.8 |
6.5~9.0 | ||
化学耗氧量 |
<3毫克/升 |
<4毫克/升 |
<5毫克/升 | ||
溶解氧 |
任何时候不低于5毫克/升 |
任何时候不低于4毫克/升 |
任何时候不低于3毫克/升 | ||
水 温 |
不超过当地、当时水温 |
- | |||
大肠菌群 |
不超过10000个/升(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700个/升) | ||||
病 原 体 |
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消灭病原体后,方可排放 | ||||
底 质 |
砂石等表面的淤积物不得妨碍种苗的附着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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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出的成分应保证海水水质符合表1、表2的要求 | |||||
有害物质 |
应符合表2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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